苏联解体的民族推手:压制主体民族引发愤怒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6-07-14

  靠行政命令难以为继

   苏联的宪法与事实存在很大的矛盾,随着斯大林体制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国家,但在宪法上却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除了军队和外交机构外的所有设置。1924、1936、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没有具体细则,苏共实际上只是做做样子,根本没打算实行。但是,既然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国家有退出联盟的“自由”,这就为民族地区脱离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当各民族国家纷纷宣布独立于苏联之时,许多人认为他们这样做并没有违背苏联宪法。戈尔巴乔夫也不敢放弃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在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民族独立运动发展之时,他强调的仍是要遵循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这当然无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实际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当时必须有这方面的规定,否则很难建立起联盟。几十年过去后,苏联早已宣称自己实现了民族平等,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就应该在宪法中强调国家的统一性,而不是分立的自由。苏联的实践表明,民族自决权被用于一国国内,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统一。

   苏维埃联盟能够维系70年,依靠的主要手段是苏联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即强大的行政命令体制。苏共并没有用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的经济空间把各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苏联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人为地在全国搞劳动分工,常常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如乌兹别克生产棉花,自己却不能生产棉布;土库曼斯坦产天然气,这里90%的居民用不上天然气;哈萨克斯坦是畜牧业基地,肉的供应却很紧张。中央迫使中亚国家向单一经济发展,把哈萨克斯坦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又把乌兹别克适宜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斯坦,把乌兹别克适宜放牧的土地划给塔吉克斯坦。

   这些共和国感觉没有平等地位,他们只是中央命令的执行者,根本就谈不上有自己的经济自主权。苏联强调“拉平”地区差距,搞“劫富济贫”,俄罗斯人觉得他们成了“奶牛”,认为自己长期帮助落后地区,处于不平等地位,导致俄罗斯民族主义兴起,他们要甩掉包袱;波罗的海三国、乌克兰都认为联盟使它们落后了,对俄罗斯人不满,对统一国家的认同感在减弱。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波罗的海三国起了急先锋的作用,而认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谋求独立的俄罗斯联邦的民主派们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苏联的民族政策积累了大量问题,戈尔巴乔夫改革方针的失误,为民族问题的总爆发提供了前提。在经济状况没有好转的情况下戈尔巴乔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民主化、公开性的气氛下,苏联历史上的失误被大力渲染,民族主义成了合理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削弱了苏联共产党的权力,剪断了维系苏联存在的最后纽带,中央权威下降,地方民族分立主义恶性发展,各联盟国家的领导人,为了自己在本共和国的威信,大力向中央争主权。随着苏共的削弱和解散,不再有对民族分离主义施加威慑的力量,联盟中央被架空,联盟国家便走向了解体。

   总的来看,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不成功的,民族自决权、大民族要“补偿”少数民族等理论与实践没有促进民族的接近与融合,反而招致了普遍的不满。在经济发生危机、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不满引发了民族分离主义,最后摧毁了联盟的大厦。如何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实现各民族的平等、互利,培养国家认同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苏联的教训值得借鉴。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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