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事人的平等性,或者他们在一项对抗性程序中陈词的权利未受到尊重
从目前不服CAS裁决的上诉情况来看,违反听证会平等原则已成当事人上诉最多理由之一。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仲裁庭给予双方当事人提交与裁决相关的证据、参加听证会、陈述论点、得到仲裁裁决书等文件的平等权利。并且,当事人有权审查、质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参与辩论, 并针对相关论点提出反驳意见。
若因仲裁庭的疏忽或误解,当事人提出的与裁决结果相关的证据、主张、辩论意见未被考虑,那么瑞士联邦法院将会进行调查。
在孙杨听证会过程中,孙杨和FINA,以及WADA已经确认,对仲裁程序无异议。关于视频证据部分,孙杨在现场质问WADA:“我们手上有所有视频、监控、照片,但今天在现场大家没有看到,很遗憾。我不知道如果今天视频在现场放,你有勇气看吗?”
对此,仲裁庭主席弗拉蒂尼就此事也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关于孙杨所提到的视频,我们会完整观看,物尽其用。
此外,孙杨听证会案,翻译屡次犯错成为一大诟病。WADA方律师询问孙杨曾接受过200多次的药检时,同传错将“200次药检”翻译成了“200毫升”。随后,孙杨方要求更换翻译。
听证会结束后,国际体育仲裁庭主席科茨表示,“孙杨应该少一些抱怨。我们始终由当事方提供翻译人员,所有材料都是事先提供给翻译人员的,帮助他们可以了解术语,以确保在听证会期间不会出现任何意外。”
因为翻译问题,CAS推迟了判决时间,但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孙杨上诉的理由,因为在CAS的仲裁报告里也特别写明,翻译是当事人孙杨方自己找来的。
【5】裁决有违瑞士公共政策
目前,官方没有给出关于“公共政策”概念的认定。我们可以宽泛理解为禁止滥用权利、诚实信用、禁止歧视、保护未成年人等。据查阅资料,在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生效,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次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了CAS做出的裁决,要追溯到2010年,这也是21年来CAS首次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判罚。
该案涉及足球转会领域,丹尼尔与葡萄牙本菲卡足球俱乐部履行3个月的合同后要求离队,随后他加盟了马竞,这一做法显然让本菲卡不满。本菲卡将马竞上诉国际足联要求培养补偿金,最终胜诉。而马竞拒绝支付补偿金,将此案上诉至苏黎世商事法院,法院判决国际足联裁决无效,理由是1997年球员转会条例违反了欧盟和瑞士的竞争法。因此,马竞无需支付这笔补偿。2004年,本菲卡又向国际足联提出赔偿请求被拒后,俱乐部将该案上诉至CAS,2009年CAS裁决支持本菲卡的请求,马竞需赔偿本菲卡40万欧元。
马竞对于40万欧的赔偿难以接受,将该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最终,瑞士联邦法院判决指出,“已结之案”原则是程序性公共政策的一部分,CAS在以前的判决中忽略了苏黎世商事法院判决的基本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已结之案”原则,因此马竞无需向本菲卡支付40万欧补偿金。
而纵观孙杨听证会案,此前国际泳联虽然认可WADA对孙杨检测无效,但是国际泳联作为体育组织,决定并不具有法律效益,所以不存在“已结之案”的说法。
【综上所述】孙杨上诉恐难提供新证据
如果上诉消息属实,孙杨仅能对听证会程序方面提供新证据。至于药检当晚发生了什么,孙杨不能再提供相关证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会受理此类申诉。
这一事件,我们可以参考2006年发生的肯尼亚国家足球队事件。当年,国际足联认定肯尼亚政府干预体育,剥夺其会员资格。随后,肯尼亚足协向CAS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会员资格,但是,CAS拒绝其请求。肯尼亚足协不服判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过程中,肯尼亚足协表示,CAS已经收到肯尼亚国家青少年体育部的信件,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却只字未提。对此,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为:肯尼亚足协未在先前仲裁程序中提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予采纳。也就是说,孙杨听证会召开前,双方当事人可就争议事件本身,提供证据。但是,超过期限不得提交新的证据。
总之,如果孙杨提出上诉的话,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主要会对以上五个方面进行调查,体育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包括规则的理解,这不是在瑞士联邦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据国内媒体报道,自CAS成立以来,翻案率仅约7%,而孙杨如果无法在上述五方面提出新证据,那么翻案概率几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