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11时,中国足协在官网发表了《关于男足职业俱乐部与所属球员、教练员合理调整薪酬、共克时艰的倡议书》,给出了降薪的参考意见。
在26条倡议中,足协建议降薪参考比例为30%至50%之间,但具体方案应由俱乐部与球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同时对税后月收入少于或等于10000元人民币的球员及教练员,不建议俱乐部调整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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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中国足球协会官网)
各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各职业球员及教练员: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同程度影响,足球行业同样受到冲击。因本年度各级职业联赛被迫延期,俱乐部无法正常经营,市场收入微薄、人员成本高昂,经济压力不断增大。
为保障俱乐部的生存并维持基本运营,各级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应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为此,中国足协应各级俱乐部的普遍要求,就职业球员、教练员在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合同薪酬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多番调研、讨论,并与国际足联进行了有效的沟通。
根据国际足联《关于应对新冠疫情足球管理问题指南》(Covid-19 Football Regulatory Issues)(以下称“《指南》”)提出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国俱乐部的整体经济状况、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中国足协在广泛听取俱乐部代表、球员和教练员代表,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现就疫情期间适度调整球员及教练合同及薪酬的事宜,向各级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持友好协商,互敬互信
1.各俱乐部可与所属球员、教练员就疫情期间调整合同薪酬的事宜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寻求共同应对困难的解决方案。
2.已内部建立工会的俱乐部,建议通过工会进行对话、集体协商,充分听取球员、教练员的意见,共同约定薪酬调整方案。
3.内部未建立工会的俱乐部,建议就薪酬调整与球员、教练员进行单独或者集体协商。俱乐部选择集体协商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球员和教练员拥有推选代表进行协商的权利。在球员和教练员推举代表后,俱乐部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与球员和教练员代表进行协商。
4.以上情形同时适用于俱乐部所属的外籍球员和教练员,由双方参考国际足联《指南》和中国足协倡议积极协商,彼此理解和支持。
5.如俱乐部已租出球员至其他国内俱乐部且约定双方共同承担该球员薪酬的,建议俱乐部与球员三方同步沟通,根据租借协议的具体约定商讨方案。
6.如俱乐部租出球员至海外俱乐部或从海外俱乐部租入球员,建议根据租借协议的具体约定,与对方俱乐部及球员本人共同协商。
二、薪酬调整的适用周期、合同及薪酬类型
7.建议本次薪酬调整的适用周期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赛季各级联赛开始前一周止,即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协商调整该段时期内的薪酬及其支付方案。
8.适用于本次薪酬调整的合同,建议应为各俱乐部与球员、教练员在2020年3月1日(中超、中甲)或3月3日(中乙)之前签订的符合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合同,如工作合同、肖像权合同、赞助合同等。
9.本次可适用于调整的薪酬,建议应为上述第8条列举合同项下球员或教练员的应得款项。
三、适度调整或延迟支付部分薪酬
10.在双方约定的薪酬调整周期内,建议俱乐部与所有球员、教练员协商确定薪酬调整的幅度;建议参考比例为30%至50%之间,但具体方案应由俱乐部与球员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
11.俱乐部根据现金流情况,可考虑与球员、教练员协商于联赛开始前延迟支付部分薪资的方案;但建议俱乐部应确保延迟支付的比例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薪酬金额的30%,且延迟支付的部分应在联赛开始后90个自然日内补齐。
12.根据国际足联《指南》提出的指导原则,如俱乐部未能通过有效的协商机制与球员或教练员就调整原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考虑按照本俱乐部的统一方案单方面做出调整的,俱乐部尤其应当整理、提供充分的材料用以证明或说明:
1)俱乐部已尽力尝试与该球员或教练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俱乐部的实际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