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的集权梦:揭秘民国宪政政体的破灭之路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日期:2016-05-22

称帝后的袁世凯在天坛祭天。

  作者:张耀杰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宣誓就任南北统一之后的“大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在亚洲率先告别帝制的中国正朝着真正意义上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方向迈进。

  然而,作为当时推动中国宪政主要力量的国民党人,却为了权力之争勾心斗角、严重内耗。又以本来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宋教仁案”为借口,贸然发动内战,给了袁世凯驱逐和消灭国民党以口实。中国民主力量的幼稚表现,以及袁世凯本人深入骨髓的专制梦想,最终联手剿杀了一个本来大有希望的宪政国家。

  对人立法的《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爆发后,在最为平稳保守的英国式君主立宪、虚君共和的光荣革命不被接受的情况下,中国社会只剩下两种走向民主法治、宪政共和的政制路径:其一是已经基本上成熟完善的美国式总统、议会与司法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又称总统制,其二是一直处于动荡变化之中的法国式政党议会与责任内阁共和制,又称内阁制。

  同盟会成立时制定的章程,仿照的是孙中山比较熟悉的美国式总统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所仿照的同样是美国式总统制。但是,自从1907年2月28日黄兴与孙中山之间发生激烈冲突之后,宋教仁对于“作事近于专制跋扈”的本会总理孙中山,一直保持着高度警惕和严重敌意。他于1911年7月31日联合谭人凤、于右任、陈其美等人在上海另行组织了不再承认孙中山最高领导权的同盟会中部总会,在《总会章程》和《总务会暂行章程》中借鉴法国及英国式政党议会责任内阁制的部分原理,明确规定“暂时虚位以待”的会长,当选之后必须经过“总务干事全体之署名”,才可以行使职权。宋教仁在辛亥革命爆发后主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和《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中,继续坚持主要用于架空虚置最高权力的集体协商、署名限权的法国及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

  1911年12月30日,已经于前一天当选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亲自主持定稿《中国同盟会意见书》。这里虽然还没有采用“训政”二字,其中所张扬的恰恰是孙中山此后一直坚持的以中西合璧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作为远期目标;以太上皇式的一人训党、一党训政、党在国上的党国体制,作为从事革命活动的实质内容和近期目标的专权训政方略。在孙中山眼里,直接妨害他出任临时大总统的绊脚石,并不是大清王朝“虏巢尚在”的异族“鞑虏”及其“元凶”,而是革命阵营尤其是同盟会内部“冒托虚声,混迹枢要”的“败类”“汉奸满奴”,所谓的 “败类”“汉奸满奴”,就是针对同盟会内部“冒托虚声,混迹枢要”的宋教仁,以及光复会副会长陶成章和光复会军事首领李燮和等人极其严厉的警告。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是在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南北双方议和谈判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的情况下,采取单边行动宣告成立的。这种公然破坏双边谈判的单边行动,严重缺乏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权为民所赋、权由法所定的正当合法性。作为具有世界性眼光的革命党领袖,孙中山对此是非常清醒的。1912年2月8日,孙中山在“清廷的退位诏书已经写好,只因南北双方的态度尚待协调,延迟未发”的情况下,向美国记者麦考密克明确承认:“我们有三亿六千万人民,我们在十五个省份行使权力——远达缅甸边境。我们有政府,但不合法。我们不能继续这样下去。”

  1912年2月9日,共有30人出席临时参议院会议,缺席、请假7人,原定的六项议事日程中并没有审议临时约法草案一项。上午临近散会时,会议主席突然宣告议事已终应即散会,下午二时至五时续开临时约法草案审议会。下午续开审议会时,出席议员仅21人,由同盟会籍审议长李肇甫主席,宣布续议临时约法草案。经过一番讨论,“主席请赞成增设责任内阁者起立表决,多数可决”。李肇甫宣告下次继续审议,四时宣告散会。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转机,是因为由同盟会主导的临时参议院的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针对同盟会及南京临时政府内部极力主张用责任内阁制限制架空孙中山的宋教仁等人,而是要针对即将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关于这样一种对人立法,孙中山此前在1月22日致伍廷芳及各报馆的通电中公开表示说:“就各来电视之,袁意不独欲去满政府,并须同时取消民国政府,自在北京另行组织临时政府,则此种临时政府将为君主立宪政府乎?抑民主政府乎?人谁知之?纵彼有谓为民主政府,又谁为保证?”

  1912年3 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以全体起立方式表决通过“临时约法”。3月10日下午3时,袁世凯在北京石大人胡同前清外务部公署宣誓就任南北统一之后的“大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他的就职誓词——“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所依据的宪法性资源,首先是《清帝逊位诏书》中具备完整全面的宪法性权威的共和契约;其次才是他还没有读到一个字的、迟至第二天即3月11日才由孙中山颁布生效的“临时约法”。

  袁世凯的宣誓就职,标志着《清帝逊位诏书》预约期许的“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共和立宪国体”,已经在中国社会得到初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的中华民国,是应该从1912年3月10日开始算起的。

  作为南北统一之后的“大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统治权力与政治资源,分别来自于大清王朝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委托代理。孙中山及南京临时参议院勒令获得双份委托代理全权的袁世凯,“谨守”他在宣誓就职时还没有读到一个字而且还没有正式生效的“临时约法”,既是对于《清帝逊位诏书》中完整全面的宪法性契约的严重违背,同时也是对于“临时约法”本身的宪法性权威的严重败坏。缺乏孙中山那样周游各国的生活阅历和世界眼光的袁世凯,对于自己还没有读到一个字并且还没有正式生效的“临时约法”的宣誓“谨守”,同样是对于宪政法理和宪法权威阳奉阴违、言不由衷的严重亵渎。

  由此可知,无论是当年的孙中山还是袁世凯、宋教仁、景耀月、马君武、张继等人,对于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的普世法理,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正确理解;他们像前文明社会拥有专制权力的皇帝和拥有独尊儒术的话语权的儒教官员一样,通过抢占极不道德的道德精神制高点,带给中国人的依然是一条奴役之路。

  中华民国的五族共和、南北统一、民主立宪,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奠定在一部真正能够落实民主法治、宪政共和的宪法文本和国家契约之上。借用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第六章中的一段话来说:“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这些特定的影响,那么,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民使用的工具,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政府不再是一个旨在帮助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的实用的机构,而成为一个‘道德的’机构——这里的‘道德的’一词不是作为‘不道德的’反义词来使用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机构:它把它对一切道德问题的观点强加于其成员,而不管这种观点是道德的还是非常不道德的。在这种意义上,纳粹或其他任何集体主义的国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主义国家则不是。”

  宋教仁案与“二次革命”

  1912年8月10日,袁世凯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临时参议院议定的《国会组织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下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国会议员选举。10月15日,为了配合全国范围内的国会议员竞选活动,国民党参议员会在北京成立。10月19日,宋教仁、王宠惠等国民党宪政派人士乘火车沿京汉路南下,各自返回原籍从事权为民所赋的国会议员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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