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蒋介石不抠门:给八路军发饷几乎无拖欠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6-06-04

   生活津贴分四等:

  (1)最高一级,主席、参谋长、政委、局长等,每月5元;

   (2)处主任、科长、团营级干部等,每月4元;

   (3)股长、科员、译报员、秘书、连级干部等,每月3元;

   (4)文书、管理员、教员、排级干部等,每月2元;

   (5)最低一级,勤杂人员、战士等,每月1元。 按照日用品的购买力,当时(抗战头两年)法币1元约合今日(2009年)人民币30 50元。但1939年以后全国各地物价飞涨,货币迅速贬值。供给制的标准改为以实物计算。

   在游击区,由于抗日游击队的流动性很大,缺乏比较固定的经费来源,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有比较固定的供给标准。

   1940至1941年是抗战最艰苦的两年,也是边区部队、机关工作人员物质生活上最艰苦的两年。在日本帝国主义“扫荡”、国民党封锁及自然灾害的侵袭下,抗日根据地的财政遭到了极大的困难。

   毛泽东在1942年写的《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回顾当时的困难情况时说,我们曾经到几乎没有衣穿,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在冬天没有被盖。但是,我英勇的解放区全体军民,并没有被困难吓倒。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正确方针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领导人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其他生产事业,一方面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尽可能地实行“生产自救”。在陕甘宁边区,生产范围以农业、蔬菜、畜牧为主,也经营一些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

   自陕甘宁边区开展大生产运动后,其他各根据地凡有条件的,都程度不同地开展了生产自救运动,挺过了1940 1942年的严重困难时期,适当解决了机关、部队的生活需要,基本保证了部队指战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减轻了人民负担。

   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3年1月间,还规定了如下的自给标准:

  机关自给方面:(1) 九个月以上的蔬菜;(2) 每人每月肉2斤,调料6元;(3) 每人每年过年过节肉2斤;(4) 每人熟毛2.5斤,单鞋1双,衬衣1件,肥皂2条;(5) 每人每年文化娱乐费50元 ,修理补充费120元;(6) 照顾小厨房待遇的病号所需的开支。个人自给方面:毛巾2条,牙刷2把,精盐4两(125克),单鞋1双,袜子2双,用公家发的熟毛打成毛衣1件,毛袜1双。 毛泽东1943年11月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

   边区的军队,今年凡有地的,做到每个战士平均种地18亩,吃的菜、肉、油,穿的棉衣、毛衣、鞋袜,住的窑洞、房屋,开会的大小礼堂,日用的桌椅板凳,纸张笔墨, 烧的柴火、木炭、石炭,差不多一切都可以自己造,自己办。我们用自己动手的方法,达到了丰衣足食的目的。(引自《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2页) 陕甘宁边区先后流通几种货币

   1935年以后“法币”曾代替银圆在全国流通。但是作为一个地方政权(具有国家的雏形),江西苏区也曾发行自己的钞票“苏维埃国币”。延安时期更使用过几种货币。

   最初红军带到延安的钱是“苏票”即苏维埃国币,又称苏币。早在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便创立了国家银行,7月7日开始发行统一的新纸币“苏维埃国币”,面额为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共5种。苏票一元与银圆一圆或法币一元相等值。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以苏维埃国家银行西北办事处的名义,继续发行过一些苏票,但流通有限。

   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驻西北办事处更名改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随之,苏维埃国家银行西北办事处也相应的改名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承认并流通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逐步收回苏票。

   1941年皖南事变发生后,1月28日边区政府委员会决定独立发行陕甘宁边区自己的货币“边币”,1月30日颁布法令禁止法币在边区范围内流通。2月18日,陕甘宁边区银行正式发行边币,票面为一元、五元、十元。“边币”与光华券一样,票面上都标以中华民国纪年,但大红着色,妇女纺纱、羊群等图案已经具有鲜明的解放区文化特色。

   1944年5月,边区银行(名义上为贸易公司)发行货币代用券“流通券”,全称为“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面额为五十元、十元两种,规定每元当边币15元,实际发行后比价为每元当边币20元。

   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来源

   在1937年至1940年,陕甘宁边区的财政来源主要是依靠外援。

   陕甘宁边区财政,除取之于敌(即在战争中夺取敌人的辎重、粮秣和资财,没收汉奸卖国贼的财产以充实抗战经费)外,主要是依靠国民政府拨款以及外援与捐献。

   外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民政府给八路军的军饷,一部分是海外华侨和后方进步人士的捐款。外援占边区财政收入约50%到85%。

   1937年国共合作实现后,国民政府每月发给八路军60万元(法币)左右的军饷,当时法币的价值较高,1元可兑银圆1元。另有海外华侨及各方进步人士捐款给八路军,这两项就占边区1937年至1940年财政收入的70%左右。

   从1937年7月到1940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收到国民政府发给八路军的军饷计16405340元法币,(张扬:《陕甘宁边区是怎样“休养民力”的》,载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编:《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91页。)平均每年在400万元法币左右。

   陕甘宁边区,1938年11、12月,香港汇款50万元法币,孙夫人宋庆龄汇款6万元法币,重庆转来汇款8万元法币,西安1939年1 2月汇款59.0948万元法币,其他汇款7万元法币,5个月之间,捐款达到130万元法币。(贾康、赵云旗《论抗日战争初期的财政政策与方针》,载《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年第8期。)

   从1937年至1940年,陕甘宁边区共收到国内外进步人士的捐款法币8120234.39元。1937年至1940年外援金额及占当年边区财政收入比率为(法币):1937年,4563.9万元,占年财政收入77.20%;1938年,46.8万余元,占年财政收入51.69%;1939年,566.4万余元,占年财政收入85.79%;1940年,755万余元,占年财政收入70%。

   除外援外,其余的财政收入来源是少量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包括没收款、罚款、土地登记手续费等)。这几项收入缺1937年、1938年的资料。1939年税收65.8万余元;没收款9.5万余元;罚款近1.9万元,土地登记手续费0.37万元,杂项2万余元,总计占年财政收入的9.17%。1940年税收196.4万余元,企业盈余42.7万余元;公产收入0.5万元,寒衣代金42.7万余元,罚款28.5万余元;杂项29.2万余元,总计占年财政收入24.87%。

   1937年至1940年,陕甘宁边区财政虽然困难,但精打细算,尚可维持,甚至有所结余,如1938年余10.3万元,1939年余8.4万元。但1941年,边区财政出现了严峻的形势,这年财政亏空567.2万余元(摘引自百度百科)

   边区物价的波动

   整个抗日战争期间,无论大后方还是敌占区(沦陷区)都出现了通货膨胀与物价飞扬的经济困难状况,特别在1940年以后,都到了民不聊生的地步。

   据西北财经办事处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银行各种统计表》中,1937年至1945年间延安市物价总指数也在不断上涨:

  (以1937年上半年平均物价指数为100计算)

   1938年7月为153.3,12月为161.4,全年为143.1;

   1941年为2228.9;

   1942年为9904.0

   1945年6月为1995825.0,12月为1825918.5,全年为1591495.4。

   也就是说,1945年底延安的物价指数,是1937年初的18259倍。

   女作家陈学昭当时任延安《解放日报》副刊编辑,她记载了1938年秋季延安的物价情况:

   猪肉每斤0.5元、猪油每斤0.8 0.9元、山羊肉每斤0.35元、绵羊肉每斤0.4元。

   白糖在延安一直很紧俏,价格不菲。

   1938年秋,白糖每斤1元,而同时期在重庆售价为0.25元。

   同一时期(1939年1月)重庆、成都的基本生活物资指数分别是:

   重庆大米每斗3元5角、食盐每斤1角4分、猪肉每斤2角3分、机器工人工资每月30元、纺织工人工资每月18元(自给伙食);

   (重庆大米按每斗37斤,每斤14两计算。折合每斤9角5分。)

   成都大米每斗2元、食盐每斤2角、猪肉每斤2角、机器工人工资每月30元、纺织工人工资每月6元(厂方提供伙食)。

   (成都大米按每斗32斤,每斤14两计算。折合每斤6角3分。) 生活基础并不丰厚的陕北小城,生活指数比同时期重庆、成都偏高,但实行供给制条件下的革命队伍里的同志们,生活都是有保障的。

   其实,无论物价如何涨落,对于在延安和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单位工作的“公家人”,影响并不大。当时在解放区,八路军、政府机关和学校,全部实行“供给制”,除了衣食住方面满足最低限度的需要,发些烟、肥皂、毛巾、牙刷,甚至妇女特殊时期所使用的卫生纸等日用品外,还有一点津贴。政府在采取各种手段,使得大家在革命的圣地,温饱着,并感受着平等。

  惩治腐败的标准

   与这些统计数字有关的另外两个生活指数是,当时延安和陕甘宁边区的度量衡单位与惩治贪污腐败的标准。

   1938年初,1斗为50斤。1942年3月22日,边区政府建设厅就统一度量衡问题发布命令,规定自5月1日起,在边区使用度量衡的标准为:尺用2尺正裁尺;斗用30斤斗;秤用16两制秤。

   当时边区政府为取信于民,惩治腐败的力度很大。1938年8月15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边区工作人员贪污法币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处罚。(摘自朱鸿召《延安日常生活中的历史(1937 194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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