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恋爱是一种人性呼唤
对话者:钱江晚报VS余华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教授、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专家)
记者(以下简称“记”):自由恋爱,体现在民国的社会现实中是如何表现的?
余华林(以下简称“余”):辛亥革命以后,出现了非婚同居的风潮;逃婚与抗婚现象也十分普遍;此外,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式妾”。而在艺术创作中,也出现了大量自由恋爱主题的作品。
记:自由恋爱的观念是在怎样的社会背景下,被中国人接受的?
余:在辛亥革命后,尤其是五四时期,男女平等问题成为社会人士聚焦的问题。与此前的女权理论不同,五四时期人们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女性形象——“娜拉”,将男女平等放在个性解放的角度来论证,发出“女人是人”的呼声。这种女权观念或许可以用女作家庐隐的一句话来予以说明:“今后妇女的出路,就是打破家庭的藩篱到社会上去,逃出傀儡家庭,去过人类应有的生活,不仅仅做个女人,还要做人。”
记:当时年轻人爱情观点是怎样的呢?
余:当时人们对爱情的普遍观点是:首先承认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在婚前是可以随意变迁的,婚后则不能再有变迁;其次也认为男女间也有性的自由,但须以双方产生爱情为前提,换言之,男女间只要发生了恋爱,就有性的自由。
记:那时的婚恋观念好像一放开,倒有点显出乱象了?
余:虽然五四以后的许多知识青年,从整体上接受了恋爱自由、婚姻须以恋爱为原则的观念,但是由于此时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新旧过渡的阶段,所以这一时期人们对于爱情的认识还相当模糊。
直到1923年1月,中国的报刊上发生了一次关于爱情的全民大辩论,如果从今天的眼光看,它几乎就是个娱乐八卦。然而在当时,却成为时代进步的标志。这场辩论的主角之一,是民国史上最富争议的文化名人,北大哲学系教授,出版《性史第一集》的张竞生,他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爱情四定则”:“爱情是有条件的”、“爱情是可比较的”、“爱情是可变迁的”、“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观点,一时舆论大哗,引发中国史上第一次关于爱情的公开讨论,这次讨论是对封建意识与传统礼教的一次正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