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通讯社明斯克4月1日讯,3月30日,白部长会议通过了第184号《关于实施稳定消费市场的临时措施》的决议。决议规定:白建筑与建设部、卫生部、林业部、工业部、农业和粮食部、轻工业康采恩、林业康采恩、食品工业康采恩、石化康采恩、其他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各州执委会、明斯克市执委会及其下设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月涨幅不得超过0.5%,上述机构应保证零售产品供应,确保国内市场需求。同时,国内市场上从事生产、进口、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和个体户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商品和服务价格涨幅突破规定限额,必须获得部长会议下属的国家定价监管委员会许可。国家机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费用)调整,未经定价监管委员会批准也不得涨价。反垄断监管和贸易部、各州执委会和明斯克市执委会应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确保贸易主体遵守商品分类清单要求。
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