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党内实行怎样的监督机制?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7-09-02

  斯大林时期苏共党内监督制度的削弱

   1923年4月俄共(布)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这是第一次没有列宁参加的代表大会。大会没有忠实执行列宁的主张,会议虽然接受了列宁的建议,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至50人,加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的合作,但把监察工作的目的确定为,“应该是弄清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实际成绩或缺点,确定该部门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盗窃方法并找出防止的措施,而不要偏重于搜寻个别的盗窃和舞弊行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就是从各方面保证党的路线能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工作中得到贯彻”。(《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第296、299页。)这次大会还作出了只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才有权出席政治局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应是相当于中央委员一般的党的工作者的决议。实际上没有采纳列宁关于扩大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和职权的建议。

   斯大林逐渐取消了监察的独立性,改变了监督工作的对象和职能。1924年5月俄共(布)十三大(这是列宁逝世后召开的首次党代表大会)决定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扩大到150人,其中许多是仍坚持生产的工人和农民,监察委员会的实际工作是“帮助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地方机关统一和纠正工会工作人员和经济工作人员的路线,同时完成建成工人专政的国家和巩固工农联盟的总任务”。(《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第434页。)1925年12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不是全体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只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和候补委员,才可以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派代表三人(主席团委员)和副代表三人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派代表五人(主席团委员)和副代表五人参加中央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的会议。经过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联共(布)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意,中央、共和国、区(边区)、省和专区的监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党的委员会委员,兼任行政和经济部门的职务。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古比雪夫的领导下,完全站在斯大林一边,在党内斗争激烈的联共(布)十四大上,古比雪夫表示中央监察委员完全支持斯大林。1926年11月,奥尔忠尼启泽被斯大林任命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同时奥尔忠尼启泽还担任政治局候补委员,违反了中央监察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也不利于监察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斯大林重新把国家和党的监察机关分开,1934年1月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的联合机构,分别成立联共(布)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苏维埃监察委员会。把中央监察委员会改组为联共(布)中央党监察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出……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删掉了关于中央监察委员会一章,取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监督党委会制定有关政策的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审理违反党纪的人;审理违反党的道德的人。中央监察委员会不再拥有对中央委员会行使监督的职能,实际上变成了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1939年1月党的十八大最终完成了对苏联监察体制的改造,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样,经过斯大林的改造,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变成了各级党委的下属机构,其职能也从监督党员干部的行为和党的决策,变成了主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其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了,对党的领导层,特别是最高领导人起不到任何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国家监察机关(1940年成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职责也主要是检查国家机关和合作社、企业对政府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而不是监察领导者的行为。监察机关的领导人从选举制变成了委任制,其权力来源于上司而不是代表。斯大林滥用职权、搞“大清洗”、制造个人崇拜,与监督机制的萎缩不无关系。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