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党内实行怎样的监督机制?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7-09-02

   60年代以来苏共党内监督制度的调整

   苏共二十大后,苏共针对人民的不满,试图恢复列宁关于党和国家统一监督的原则,吸收广大群众参加监督工作。在1962年11月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上,决定把党监察委员会改组为苏共中央党务委员会,其职能是审理对加盟共和国党中央、边区和州委关于开除党员和党内处分决定的上诉;成立党和国家统一的监察机关——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规定其任务是帮助党和国家实现苏共纲领,系统地检查党和政府指示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对共产主义建设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赫鲁晓夫强调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监督工作,在企业、建筑队、集体农庄、车间等都成立了协助党和国家监察机关工作监督小组和监督岗。赫鲁晓夫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督机关的地位、扩大了其职权,但是并没有实现列宁所强调的对中央决策机构的监督,也没有根本改变斯大林时期所形成的局面,人民群众仍然不能监督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赫鲁晓夫个人也仍然高居于党之上。

   勃列日涅夫时期又取消了赫鲁晓夫的上述改革,再次把党和国家的监督机构分开,他一方面把原来的“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改名为“人民监督委员会”,另一方面重新建立从属于苏共中央委员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其职权仍是帮助党和国家经常检查党和政府的指示的执行情况。苏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勃列日涅夫还取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使地方监察委员会完全从属于当地党委,地方党的最高领导人实际上也处于监督之外了。党的监督体制在勃列日涅夫时期仍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在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成了普遍现象。

   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民众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能够领导苏联走出困境,在改革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监督机制建设。戈尔巴乔夫虽然强调任何一个党组织,任何一个工作人员都不能不受监督,但他行动迟缓,直到1988年6月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才提出建立一个隶属于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的、统一的国家—社会监督体系。会议决定成立苏共中央监察和检查委员会。1990年7月,苏共二十八大确定党的监督机构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不得兼任苏共中央委员会委员,或担任苏共中央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苏共中央及其机构对民主原则的遵循情况,采取措施反对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压制批评、滥用职权等现象。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有权参加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委员会的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有权出席政治局及苏共中央其他执行机构的会议。戈尔巴乔夫似乎恢复了列宁时期的监督体制,但是,此时苏共的威信已严重下降,地方分离主义兴起,苏共已无法对国家实施有效的领导,迟到的苏共监督体制已经无法发挥任何作用了。1991年“8·19”事变后,戈尔巴乔夫建议苏共自行解散,这一建议被苏共中央书记处接受。苏共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消失了,党的监督机制在制约高层领导的行为上,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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