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缔结

来源:2000/11/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日期:2009-04-01

建国初期,新中国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一些友好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公开宣布站在社会主义一边。

中苏建交后,两国关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旧中国同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以便在变化了的情况下,重新确立中苏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毛泽东主席于1949年冬去苏联访问时向斯大林建议:中苏应签订一项新的条约,以取代旧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方面表示同意。

随后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赴苏进行谈判,双方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等文件,两国外长互换了三个照会,声明1945年8月14日苏联政府同中国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各项协定废止。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包括前言和六个条款,有效期三十年,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略,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磋商;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缔结,对保障双方的安全,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加强中苏人民的友谊和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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