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俄罗斯现行的选举制度历史仅有短短十年时间,但它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不断的各级选举实践活动中,俄罗斯选举制度在进步和完善,从而形成一整套与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概括介绍俄罗斯宪法中与选举有关的内容及其它选举法的基本规定。2003年12月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实际上是对俄罗斯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考验。这次选举的成功举行标志着俄罗斯选举制度进入稳步运行的新阶段。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俄罗斯的选举制度也同样要为达到真正的民主和平等而不断改进。
关键词:俄罗斯,选举,国家杜马,政党。
I 俄罗斯选举制度发展的十年历程
和西方国家相比,俄罗斯现行的选举制度历史并不长,刚刚只有10年的时间。1993年9月2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第1400号命令,批准了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条例。随后,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被解散,经全民选举产生了新俄罗斯的国家杜马。选举制度的进化和完善是随着从联邦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选举的实施展开的。十年来,俄罗斯进行了全联邦性的四次国家杜马选举和三次联邦总统选举,联邦主体及各级地方政权选举则不计其数。正是在这些选举实践活动中,俄罗斯的选举制度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2003年12月7日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在某种意义上堪称对这个国家选举制度坚实性的严格检验。
自1993年以来,俄罗斯有关选举的法律规章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1993年10月1日,刚刚产生不久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条例就得到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议会下院(以前为人民代表大会,现为国家杜马)的转型为新俄罗斯选举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国家杜马选举条例中规定,全国人民要选举450人在议会下院作为自己的代表。条例中还规定,在450名代表中,以多数制和比例制选举产生的议员各占一半,即各为225名。另外,任何政党或运动要想进入国家杜马,就必须在选举中获得5%以上选民的支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把选民团结在一些大型的、有影响力的政治组织周围,防止议会内政治力量分布过于分散造成的难以通过任何重大决议的现象。
在1993年秋天以后的数月时间里,不仅俄罗斯的选举法基础得以建立,同时也确立了整个俄罗斯联邦国家的体制。例如,1993年10月11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了有关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组成办法的法案。至此,俄罗斯议会上院也成为全民选举产生的机构。1993年10月15日,又颁布了有关举行全民公决的条例。
1995年议会选举之后,俄罗斯正式出台了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法,该法和1993年的国家杜马选举条例相比更加完善。在经历了1999年和2003年的国家杜马选举之后,俄罗斯选举法又酝酿新的重大修改,其中影响最大的内容之一就是:可能要把进入议会下院的门槛提高,即从5%提高到7%。
尽管相对来说时间不长,但俄罗斯选举制度却经历了许多重大变化。首当其冲的自然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议会下院—国家杜马相关的选举法。当然,有关建立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的法律也在不断得到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联邦委员会成员从地方行政和立法领导人兼任制转变为代表专任制,这是俄罗斯政权建设和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另外,有关俄罗斯联邦国家元首—总统产生办法的法律也被多次修改和补充,地方政权的选举法更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应当说,这种不断的变化恰恰反映出俄罗斯联邦政治-国家体制转型期间的发展特点。
II 俄罗斯现行选举法概述
一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定义及选举法
俄罗斯选举制度指的是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议员选举的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确定的、由俄罗斯联邦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其它国家机构选举的制度,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选举的制度,以及根据联邦各主体立法机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自治机构选举的制度等。
俄罗斯选举制度是由宪法和其它各种法律规章所决定的,而宪法和其它各种法律规章中的相关内容则共同构成选举法。选举法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各项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国家杜马选举、各级地方权力机构选举过程中,候选人、选民都要受到选举法约束。
在俄罗斯,与选举有密切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
1、 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宪法,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相应法律规章;
2、 《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权利基本保障的法律》[i],俄联邦其它有关法律[ii],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详细规定各级国家政权和地方组织机构选举的组织办法和程序的相关法律。
3、 俄罗斯联邦总统颁布的相应命令和指示,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政府首脑和其它执行权力机构领导人发布的有关选举问题的法令。
4、 国家杜马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举问题的相应决议。
在俄罗斯相应的法律文件中都突出强调,俄罗斯联邦选举制度和选举法都是建立在公民选举权的基本保障基础之上的,即要保证公民在选举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而这些保障的核心则是在俄罗斯联邦进行选举的原则。
二 在俄罗斯联邦进行选举的原则
按照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所有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以平等、直接地参加选举,公民投票时有权秘密填写选票。
俄罗斯联邦选举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所有年满18周岁的俄罗斯公民都有权参加法律确定的、合法进行的选举。如果达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年龄,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国家政权和地方组织机构选举中的被选举人。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成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完全不取决于他的性别、种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担任何种职务、居住地点、对宗教的态度、信仰、参加何种社会团体等。
公民的选举权分为积极选举权和消极选举权,积极选举权指公民选举他人的权利,消极选举权则指公民作为被选举人的权利。一般来说,在举行选举时,公民是否在其常住地居住并不能成为剥夺其积极或消极选举权的理由。原则上讲,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应当允许经常或大部分时间居住在其境内的公民获得积极选举权和消极选举权。而且,只有联邦中央的法律才可以在这方面做出改变或补充规定。
俄罗斯联邦选举的第二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即每一位选民都只有一票,所有的选民都在平等基础上参加选举。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两个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说选举是平等的。
第三个重要原则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直接选举权。这就是说,选民可以在选举中直接投票赞成或反对某一候选人或党派。
第四个重要原则是投票的秘密性。由于选民填写选票是在没有任何人看得见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排除了选民被他人左右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在俄罗斯选举法中专门规定,在投票过程中应当为选民填写选票提供单独的房间或有遮挡的空间。在选民填写选票期间,包括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进入该场所。而且,选票要有选民亲自投入投票箱内。
选民自由和自愿参加选举是俄罗斯联邦选举的第五大原则。如何人无权强迫选民参加选举或干涉其表达自己意志。在投票日禁止在投票站进行任何影响选民表达意愿的宣传活动。
俄罗斯联邦选举还有许多其它必须遵循的原则,例如:居住在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全部选举权等等。另外,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选举权是由一系列相关机构和组织保障的。
三 选民登记,选举地段和选区的设立
所有拥有积极选举权的俄罗斯公民都应登记注册。选民注册登记的依据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在联邦某一地区长期或大部分时间居住的事实。选民的登记由各级行政区域首脑、军事单位首长、外交机构负责人领导进行,以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的实际状况为准。选民名单由片区选举委员会根据注册登记资料拟定。在投票结束和计票开始后,不允许再对选民名单进行任何更改。
在俄罗斯联邦,选举是以区域划分原则组织和进行的。根据联邦相关法律,整个俄罗斯被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一位议员或选举制官员都是在一定的选区通过选举产生的。选区的边界和选民人数应由相应的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相应的代表机构最迟于投票前60天批准。
在俄罗斯联邦举行选举时建立选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 各选区选民人数要大约相当,正负差不得大于10%,偏远地区和特殊地区正负差不得大于15%,少数民族人口密集地区正负差则不得超过30%。
l 选区应当是地域上一体的,不允许建立由两个中间隔开地区构成的选区,联邦法律和各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除外。
为了方便投票和进行选票统计工作,根据俄罗斯有关法律还要划分选举地段(投票站)。在划分地段时要考虑到选民投票的方便性,以每个地段选民人数不超过3000人为宜。选举地段不能跨越选区构成。
四 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组织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杜马、宪法规定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的联邦其它权力机构及各联邦主体权力机构选举的机构,其任务是保证选民选举权的实现并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选举委员会分为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选举委员会,片区选举委员会,区域(区、城市等)选举委员会,地段选举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是常设机构,该委员会负责组织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杜马、联邦其它权力机构及各联邦主体权力机构的选举,另外还负责组织俄罗斯联邦的全民公决。
中央选举委员会任期四年,由15人组成。其中5人由国家杜马从议员或议员团推荐的人选中任命。另外5人由议会上院—联邦委员会从联邦各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构推荐的人选中任命。其余5人则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
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需有法律专业高等教育学历或法学学位。他们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办法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如遇以下情况,任命机构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中止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委员会成员提出书面辞呈,委员会成员丧失俄罗斯联邦国籍,法院对委员会成员的有罪宣判生效,法院正式认定委员会成员完全、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委员会成员死亡时,法院正式认定委员会成员经常不履行职责时。
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分配联邦预算为准备和举行选举而拨出的资金,监督资金的正常使用,为各级选举委员会提供法律、组织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选举委员会及以下各级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应的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iii]建立并各司其职。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要公开和透明,其各项决议和决定均应在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登报或通过其它形式的媒体公布。选举委员会决议如违反联邦法律或联邦主体法律,应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法院予以取消。
在筹备和进行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不受国家和地方政权机构干涉。根据联邦和联邦各主体法律,选举委员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对于联邦政权机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权力机构、候选人、竞选集团、社会组织和团体、各级机关负责人及选民来说都是有义务执行的。
五 候选人的推荐、注册和资格认定
候选人可以由相应选区的选民、竞选集团或联盟推荐,也可以由候选人自我推荐。由全俄性竞选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需经这些组织的全俄代表大会秘密投票通过提名,如是参加地方自治政权机构选举的,则需经这些组织的地区支部代表大会秘密投票通过提名。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机关注册的竞选组织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的程序由联邦主体相应法律规定。
在征集支持候选人的选民签名时,其程序和签名数由联邦法律、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注册的前提条件是,支持者签名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在该选区登记的选民总数的2%。
要成为正式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所有候选人都应在相应的选举委员会根据一定的要求注册。自荐的候选人要提出自我推荐书面申请,由选民或竞选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要由选民或竞选组织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同时还要有候选人同意在该选区参加竞选的书面文件。
如果在投票日前没有候选人通过注册或已注册的候选人人数不足,应由相应的选举委员会做出推迟投票的决议。如果选举委员会拒绝注册候选人,则应由该委员会在24小时之内向候选人或竞选组织代表提出委员会决议的副本,其中要陈述拒绝的理由。在投票日三天前,候选人随时可以放弃候选人资格。
所有候选人享有平等权利并应遵守同样的义务。担任公职的、在传媒工作的候选人在参加竞选期间应停止行使职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助选活动。候选人注册后,根据其本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在选举期间停止工作、服役或学习,由选举委员会临时发给他们适当的职务补偿或助学金。补偿的种类和数额由联邦及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在选举期间,已注册候选人不能被单位辞退或不经其本人同意调动工作。候选人取得资格后,未经相应级别检察官的同意,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逮捕或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