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省共和”与17世纪荷兰的崛起

来源: 日期:2013-06-04


 and sovereignty in the United Netherlands) 无可争辩地属于联省议会和各省议会”;另一大省西兰省的议会不认为有这样一个被荷兰省破坏了的规定,但同时也指出,各省“经由紧密的联盟已经密切结合为一体,尽管不放弃各自的主权,仍然如同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共和体”。  虽然实力雄厚的荷兰省商人寡头坚持省权,以此跟主张中央集权的亲王派相抗衡,但从1653年起出任荷兰省议长、在1672年被刺杀以前一直主导共和国命运的德• 维特也认为:联合省内部各部分之间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通过公共事业、联合体和商业及其他事物上的协商机制……财产、海关和其他的互惠机制,它们(地方各省)彼此交织依赖,除非使用强大暴力,否则几乎不可能将它们分裂。”     

      格林菲尔德提出:跟“因需要而结盟”的美洲殖民地和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不同,荷兰共和国从未在共和国层次上建立一种自然的和不可分割的命运团体的前提。  然而我们看到,两个世纪后同样诞生于一场独立战争的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其最初的邦联制度与荷兰联省共和国(the United Provinces, or the United Netherlands)有很多相似之处:1778年的《邦联条例》规定各邦(州)仍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司法权和其他权利;邦联有一院制国会但不设总统,国会里每邦一票,重要决策需3/4多数同意,修改条款需一致同意。国会有权宣战、缔约、结盟、接受外交使节、制币、统一度量衡、处理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事务、土地与水源事务等等,但无征税权和关税权,因而邦联财政由各邦分担。邦联没有固定税收,用钱只能举债。1783年签署的巴黎停战协定与和平协定确认13块前殖民地是“自由、自主、独立的邦国”,亦即承认各邦拥有各自独立的主权。但协议并非由英国政府与各邦逐一单独签订,确认领土范围也是以集体的名义而非单个的名义。独立以后,13邦先后立宪。各邦宪法风格不一。邦联制下的美国显然还只是各主权邦的联盟。但它仍然是“美国的第一个政府形式”。  总体上看,美国建国的背景跟荷兰相似:都是经过战争,都是从当时的世界强国统治下独立出来。建国之初权力都很分散。二者区别在于:荷兰的力量源于众多尼德兰北部市镇的聚合。这些市镇在16世纪初已经可以与意大利北部城市相匹敌,同为当时欧洲最繁荣的两个地区。荷兰人不仅有足够的实力反抗西班牙帝国,而且在战争的同时保持并增强了经济实力。美国源于13块各不相属、性质也不尽相同的殖民地,经济上跟宗主国相比远不如当年荷兰比西班牙。独立后权力的分散造成无政府状态,新生的国家面临经济停滞的危机。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的分歧正是在建国和经济这两大问题上展开的。

      至于如何回答“联合省是个国家吗”这样的问题,恐怕真的如布罗代尔所说,这首先取决于人们对国家作何解释。究竟何谓国家?何谓现代民族国家?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从包括马克斯•韦伯(他对国家所下的定义“国家是社会中掌握着合理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的那个机构”在西方几成经典)在内的德国历史学派(韦伯自称“我们这些德国历史经济学派的嫡系传人 )到自由派,观念有很大差别。伊格尔斯曾经指出:国家概念在德国历史思想中得到了最为极端的阐述,“他们的典范是经过启蒙的专制国家”。  从这种观念出发看17世纪荷兰共和国,不可能认为它是一个国家。马克思曾论到:“中央集权的国家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  经历了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英、法等国,情况基本如此。但是,能不能据此而认为所有新兴资产阶级国家都是中央集权的国家,或者说如果没有中央集权(起初是王权)就不能算是国家呢?从荷兰和美国初期的历史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两种类型:一个是单一制的、集权型的,另一个则权力比较分散。二者产生的背景不同:一个是在封建制度和绝对君主制国家基础上经由革命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国土和人民基本上都是原来旧有的。另一个则是在反抗中世纪帝国或宗主国统治的独立运动中产生的全新国家,他们入不了绝对主义的国家系谱,缺少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政治传统,民族和国土都是在独立运动中和独立后逐渐确立的。其发展变化的逻辑可能跟前者正好相反,是先有分散的初级国家形式,以后随着经济政治的需要而走向逐渐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荷兰和美国早期的历史均是如此。

      正像格林菲尔德所说,荷兰的“政治建构恰恰与中央集权体制相反。”  沃勒斯坦甚至认为下面的说法更近于事理:荷兰共和国的国家机器“比欧洲任何君主制度都能取得更高程度的经济一体化。荷兰资产阶级将改革恰好进行到促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程度,而且避免了过分中央集权化。”  但这里恐有过誉之嫌。联合省的分权也带来许多负面问题,首先是缺乏政治凝聚力。18世纪末有少数几个政治家设法使这个国家团结起来。一些改革者曾先后试图凭借联邦体制在各省的权力将联邦体制改革成比较集权化的体制,以便“将肥胖的老共和国的脂肪削减掉。”  我们从上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到,17世纪荷兰没有、也不可能形成集权制国家。而主权在共和国和各省之间的分割正像一柄两刃剑,对荷兰的崛起和衰落都有直接的影响。17世纪荷兰带有强烈的商业国家特性,市场经济已经处在高级发展阶段,但是没有能成功地从商业经济和早熟的金融经济转向以现代生产和管理技术为标志的工业化,以至于崛起中断、海上第一强国的地位被工业立国的英国所取代。其间也充斥着主张王权与集权的“奥兰治派“与维护省权的共和派之间激烈的内斗,两位长期主政共和国、为17世纪荷兰的辉煌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1588-1619在任)和约翰•德•维特(Johan de Witt, 1653-1672在任)先后为此付出了生命,这是历史留给后人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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