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的理解,“联合省是个国家吗”似不成问题。何谓国家?建构主义国家观的代表亚•温特综合了韦伯的、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了国家的五个基本特征——制度-法律秩序、合法使用有组织的暴力的垄断权利、主权、社会、有疆界的领土——和国家利益所包含的四种需求——生存、独立、经济财富、集体自尊。 联合省有自己的领土和民众(社会);有政府机构和一整套制度——联省议会、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对内形成了“社会的最高政治权威中心(内部主权)”;对外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在正在兴起的现代国际体系中向欧洲和整个世界宣示了共和国的“外部主权”,即“不存在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外部权威”。 因此,应当说它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人民、主权以外,随着独立和建国,荷兰人的国家和民族认同也在逐渐形成。荷兰人共同的意识形态首先是跟独立与建国紧密联系的加尔文教。正如安德森所说:宗教改革是直接导致民族意识兴起的重要因素。“新教和印刷资本主义的结盟”造成的震撼“创造了欧洲第一个重要的、既非王朝也非城邦国家的荷兰共和国”。 沃勒斯坦引述巴勒克列夫的话“针对帝国衰落进行的新教的革命骚动,带有强烈的民族特征”并进一步论证,阿姆斯特丹接续正在瓦解的哈布斯堡帝国,为由强大的“国民经济”构成的世界经济稳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他认为尼德兰革命是异常复杂的民族-社会革命。它的爆发关键在于大部分尼德兰贵族持一种“民族主义”反对派的观点。“正如刘易斯纳米尔爵士所说,‘宗教是16世纪民族主义的代名词。’加尔文教对统一尼德兰北方起了作用。” 加尔文教设计了一个民主和共和的教会组织形式,强调神职官员都要实行民主选举、神权共和。尼德兰革命的发动者以加尔文教为宗旨,以日内瓦神权共和国为蓝本创立了联省共和国。在专制集权化盛行、“朕即国家”、君权即主权的17世纪,“联省共和”的荷兰的确显得新鲜、独特、“另类”。然而,正是这样一种全新的国家政治架构,支撑了17世纪荷兰的崛起。
著名的“联合东印度公司(VOC)”就是联省共和的产物。正是实际执掌荷兰政权长达30年的的联省议会大议长奥登巴恩韦尔特(Oldenbarnevelt)一手促成了一些名为“范维尔”的从事远洋探险和贸易的小团体联为一体,在1602年组成了注册资本650万荷兰盾的“联合东印度公司”。在上缴联省议会一笔税金后,公司获得好望角和麦哲伦海峡的贸易独占权,以及招募军队、和当地君主缔结条约的权力。公司很快成为荷兰拥有最多雇员的巨大贸易实体,同时又是一个有很大独立性的政权机构。为了吸收资金,公司的股份金额分得很小,以便于众人购买。但公司常务领导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十七位老板”拥有绝大部分股票,从而对公司乃至联省的政策拥有极大的影响力,甚至变成殖民地的主宰。公司有一套严厉的规章,最高法则是追求效率。“联合东印度公司”为荷兰崛起立下汗马功劳,即使在12年的停战(1609-1621)期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也没有停止跟西班牙作战。公司雇佣的航海家亨利•哈得逊先后发现了后来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北美大河、海峡和海湾。公司先后战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与英国人,从他们手里夺得马六甲、马来群岛和中国台湾岛,在印度东西海岸、日本和台湾设立商行。1652年在南非建立航海基地即后来的开普殖民地。1672年英法联合入侵荷兰,法-荷间的关税战也达到了高潮。法国人为抑制荷兰造船业而停止出口帆布。哈莱姆和恩克赫伊短期内生产出足够的亚麻帆布,满足了荷兰的需要,甚至取代法国占领了英国和西班牙的市场。这可视为一个早期“进口替代”成功的典型事例。在17世纪最后30年英-荷激烈的贸易竞争中,荷兰人仍然主要依靠其“金融革命”、凭借其高储蓄率和低利率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维持了其经济优势。
1588年荷兰取得事实上的独立,90年代起其经济即进入快速增长,商业、航运和城市都急剧扩张,国家财力也随之增强。依此为条件,荷兰沿弗兰德尔、勃拉邦特、乌特列支到弗里斯兰建立了自己的防线,修筑城堡,跟西班牙军队的城堡对峙。荷兰军队数量亦大增,从2万人(1588年)扩大三万人(1585年),1607年达5万人。军费则主要由人口最多、工商业实力最强、长期承担了联合省总财政60%左右的荷兰省负担。 90年代的荷兰还领先当时的整个欧洲进行了军事改革,不仅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还解决了因大量军队驻扎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而产生的保护市民免遭骚扰问题,这些改革后来被各国广泛采用。乌特列支同盟设想了一个各省保留主权大部、同时有限让度防卫和用于防卫的税收以及对外政策等部分权力的联合体。由此而形成的联省共和体制,从内部来看的确还只是一个各省的联盟。各省拥有自己五花八门、各不相同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省议会由城市、地方贵族和教会的代表组成,实际上由主要城市的商人寡头集团掌握。联省执政(the Stadholder)由历代奥兰治亲王担任。 但联省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省议会,由各省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在联省议会里每省只有一票的权利并轮流担任议会主席,大议长则长期由最有影响的荷兰省议会议长担任。这意味着由最发达的省份左右国策,也意味着只有荷兰省充分享有主权,其他省则只有伏首听命的份。用于共同防卫的税项由联省议会决定总额,然后将份额分配到省,各省再分到更低的单位。与此同时,各省以至省底下的城市和乡村地区保留各自的税收制度。1590年后,联盟原则延伸到航海、殖民地扩张、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和宗教事务等领域。在经济方面,联省议会为货物制定标准并保证执行。所有商品须精确制造。购买者不需开箱验货,只要按照标准接收就行。这成为荷兰的国际国内贸易急速增长的原因。不可否认,各省经常利益冲突发生争吵,但共同利益维持始终。例如,在17世纪60年代的一场激烈争论中,三大省之一的弗里斯兰省议会强调联省议会是“联合省的最高的主权机构”,提请注意荷兰省议会在1621年起草的一个文件,其中提出“尼德兰联合体的最高权力和主权(supremacy